浙江公務員及時獎勵辦法出臺,獎勵將向這些人傾斜!
記者近日從省委組織部獲悉,浙江省印發(fā)《浙江省公務員及時獎勵辦法(試行)》(下簡稱《辦法》),對公務員及時獎勵的范圍、基本原則、標準條件、比例規(guī)模、審批權限、實施程序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
據了解,《辦法》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獎勵規(guī)定(試行)》和省委《關于進一步激勵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 奮力推進“兩個高水平”建設實施意見》精神制定,旨在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激勵廣大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擔當作為的積極性主動性,奮力推進浙江省“兩個高水平”建設、高質量發(fā)展。
《辦法》明確,及時獎勵要堅持向基層一線傾斜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廳局級以上個人和集體一般不予及時獎勵,擔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一般控制在受獎勵人員總數的20%以內。
實施范圍
根據《辦法》,公務員及時獎勵是指對在處理突發(fā)事件、承擔重要專項工作以及查處重大違法案件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及時給予的獎勵。
公務員集體是指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獎勵種類
《辦法》規(guī)定,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及時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稱號共五類。
(一)對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
?。ǘψ龀鲚^大貢獻,在本系統(tǒng)、本地區(qū)有較大影響的給予記三等功;
?。ㄈψ龀鲋卮筘暙I,在本系統(tǒng)、本地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給予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杰出貢獻,在全省或者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給予記一等功;
?。ㄎ澹冏吭?,有特殊貢獻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范公務員”“模范公務員集體”等稱號。
對符合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記或追授。
獎勵權限
《辦法》對及時獎勵的權限審批作出要求。
嘉獎、記三等功,由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機關批準;
記二等功,由設區(qū)市以上黨委、政府或者省級機關批準;
記一等功、授予稱號,由省委、省政府批準。
嚴禁重復獎勵和層層獎勵。
來源:浙江在線、浙江即時報
記者:何蘇鳴 董潔